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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大学生贷款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得以深造的一项重大决策,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等银行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国发办〔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范围

    就读本校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已领取居民身份证。

    2、生活简朴,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在学期间的学费、宿费及基本生活费用。

    3、思想进步,积极进取。

    4、学习努力,学年内A、B类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5、举止文明,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6、生活简朴,正确使用所贷款项。

    7、严格遵守学校和贷款银行的各项有关规定。

    8、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金额与支付

    贷款金额:最高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

    贷款支付方式:贷款经办银行按学年将学费贷款转入学校帐户。每人每年1500元的生活费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贷款专用存折。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学费贷款进帐名单转各院系进行核对,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到院财务室领取学费收据。

    四、贷款利息支付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贴息50%,剩余的50%由贷款学生个人负担。

    五、贷款审批程序

    助学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采取一次性办理,分年对借款学生个人信用资格进行审核的办法。申请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于暑假前到所在院系的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申请贷款登记,并领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长信》,带回家交家长予以确认,暑假开学凭《家长信回执》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农村的需由乡政府,城镇的需由民政部门或街委会或其父母单位盖章)到所在院系办理返校注册手续。

    2、暑假开学成绩单下来后,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联系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进校为申请贷款的学生集中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贷款申请人需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⑴请辅导员或任课教师为自己做贷款见证人。

    ⑵请两名同班同学做贷款证明人。

    ⑶到所在院系打印一份上学年的成绩单,加盖院(系)公章,在成绩单中A、B类课程成绩必须全部合格,在成绩单的右下角需有见证老师的签字和简单评语。

    ⑷将本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同时复印在一张B5纸上。

    ⑸将见证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同时复印在一张B5纸上。

    ⑹刻一枚本人私章。

    ⑺准备好《家长信回执》和经济困难证明。

    (8)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好助学贷款专用存折。

    4、在辅导员老师的指导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好下述表格:

    ⑴《中国工商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份

    ⑵《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四份

    ⑶《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学习、品行说明书》一份

    ⑷《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证明书》一式一份

   (5)《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据》三联

    六、贷款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的基本职责

    借款人:1、刻苦学习,必须保证每学年A、B类课程全部合格。2、道德品质良好,牢固树立诚信意识。3、在学期间如发生出国、转学、休学、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主动按规定清偿贷款本息。4、毕业离校应前按要求与贷款银行办理离校确认手续。5、毕业离校后应与见证老师经常保持联系,如本人的去向发生变动则必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和见证老师。6、必须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经办银行指定的帐户。

    介绍人:即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1、负责为在校申请贷款的学生联系贷款经办银行;2、会同院(系)对申请贷款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4、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强化学生的诚信意识。5、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出国、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或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情况时,立即通知贷款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借款学生或其父母(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6、协助贷款银行掌握借款学生的毕业去向等有关信息。7、协助贷款银行做好贷款的催收工作。

    见证人: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不必为见证人提供担保,如辅导员、任课教师、等,其主要职责:与借款学生保持密切地联系,全面了解、跟踪借款学生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以及生活等各方面的表现、掌握其毕业去向,及时将借款学生的最新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借款学生按期还款。

    七、助学贷款的期限与还款方式

    1、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借款学生本科毕业后如考取本校研究生及二学位的,经本人申请,贷款银行批准,可直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贷款期限可延长至研究生或二学位毕业。借款学生考上外校研究生的,本人需找一位有天津市户口和固定工作,工资收入在1000元以上,并且年龄在50岁以下的担保人,于毕业离校前将信用贷款转为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研究生或二学位毕业。

    2、还款期限实行灵活还本付息的方式。借款学生可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选择在学习期间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也可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分年按季度还款,毕业当年12月20日为首次还款日期,之后每个季度的20日为规定的还款日期,还款手续在当地工商银行即可办理。

    3、借款学生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审核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核销的规定上报总行批准后,在税前予以核销。

    八、贷款学年审查

    1、新学年开学,各学院将各年级已经享受贷款学生上学年的成绩单打印一份,在成绩单的右下角填写上评语并签字,加盖院(系)公章后,连同《贷款学生审核汇总名单》送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后,送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审核。

    2、漏报成绩单,或在审核中发现A、B类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贷款银行将按学年审核不合格处理。

    九、借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所在院系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介绍人,以通知贷款银行终止贷款的继续发放。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因高消费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2、因各种原因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3、因出国、转学、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和因各种原因办理离校手续等。

    十、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1、借款学生因各种原因,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在每个季度的20日前办理还贷款手续,应立即到银行办理补存手续,一旦逾期贷款银行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罚息(日息为万分之2.1),2、对于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导致贷款收回形成风险的,贷款银行将定期在媒体上进行公布,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3、对不主动与贷款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本人变更去向的不守信用学生,要记录在案,纳入全国个人引用信息系统,学校也将把贷款逾期情况的有关信息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布。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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