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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质押贷款
      个人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作质押,从银行获得一定比例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人民币贷款业务。 

  一)、申请人条件

  在本地市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户口,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地居民均可申请个人质押贷款。

  1. 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 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物担保;

  3. 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 在城市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

  用储蓄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每笔贷款额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现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用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额不超过质押国债面额的90%。

  三)、贷款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质押品的到期日;

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浮动计算。在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时,按合同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五)、贷款流程

  1. 借款人向银行提交如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4)城市信用社认可的质押物,以第三人所有质物作质押的,还需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质押物范围包括:借款人或第三人的由城市信用社签发的储蓄存单(折)、它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与城市信用社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邮政储蓄机构签发的邮政储蓄存单;与城市信用社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保险公司签发的符合一定规定的个人人寿保险单等。 

  (5)在城市信用社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凭证;

  (6)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2. 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3. 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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