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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国有土地使用程序
(1)用地者凭市或区、县房地局地政处(科)发出的“发证函”,向市或区、县房地局产权产籍处或房政科提出领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建设委员会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证可证、用地范围地形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设计方案通知书、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房地局核发的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补充协议。(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建的房屋提交北方同甘共苦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及红线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及竣工图纸和有关数据;投资建房资金来源及房产股权说明。(原有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状况图;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执照》。 



改建、扩建、增建和翻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产权来源证件证明。 



违章房屋应提交产权来源具结。 



涉及到拆迁的应同时提交拆迁许可证、补偿证明、安置说明。 



购买的房屋提交买卖合同和契证,单位购买私有房屋尚须提交房地产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购房的证书。 



外销房屋预售登记,提交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交换的房屋,提交换房协议书。 



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证件。 



其他房屋,按房屋的产权来源分别提交的有关证件。 



他项权利房屋,提交有关的证明证件。 



登记名义或坐落与提供的证件不符的应提交说明。 



(2)用地者到市或区、县房地局产权产籍处或房政科领取并填写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3)用地者带领市或区、县房地局产权产籍处或房政科工作人员及相领户到现场指界、设定界地点界桩,并在《房地产权属四至表》上签字、盖章。 



(4)用地者到市或区、县房地局产权产籍处或房政科缴纳有关费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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