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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下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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