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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指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国外分支机构除外);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和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汽车消费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第五条 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辖区。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和详细住址;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四)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六)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汽车出租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持有营运许可证;

    (三)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结算业务;

    (四)在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或持有经销商开具的已支付首期购车款证明;

    (五)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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